通知公告

郑 重 声 明

    

   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,根据牡丹江市司法局发布的《牡丹江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》的规定,“牡丹江市公证处”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更名为“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城区公证处”,公证处机构性质、业务范围、公证书效力均无变化。
   
   特此公告。
    

牡丹江市城区公证处

OO九年十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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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 公 室:0453-6931093
业务咨询电话:0453-69310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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